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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柔性”执法 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发布日期:2021-07-08 11:37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2021年3月18日,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用鑫森物流园仓库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贮存场所没有设置标识、标志;废旧铅酸蓄电池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该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分别为10万元,共计20万元。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该公司积极整改,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了危废标识,同时依法对贮存的废电池进行了转移处理。

在案件集体研究过程中,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该公司违法事实成立,但考虑到该公司整改态度积极,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且该公司危废贮存场所未设置标识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最后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标识行为免于处罚,仅对危险废物与其他物品混放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中既严格依法办理,又切合实际,对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依法免于处罚,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柔性”执法的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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