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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南市厚德萌鑫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区生物科技园(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1-03-03 16:10   作者:大通区分局    来源: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淮南市厚德萌鑫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通区生物科技园(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大通区生物科技园(二期)

建设单位:淮南市厚德萌鑫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环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大通区九龙岗镇方岗村

公示时间:2021年3月3日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方岗村,项目总投资7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万元,占地面积约29.07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0栋恒温菌菇大棚,基料处理中心、成品区、原料区、办公区等。购置粉碎机、包装机、滚筒筛分机、搅拌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环保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具备年产500吨食用菌、12500吨新基料的生产能力(新基料仅自用,不做外售等其他用途)。

项目已由淮南市大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编码:2020-340402-01-03-019620。未经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及施工裸土应及时清运或按要求覆盖,出入口、道路及时洒水,防止扬尘污染;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或有效覆盖;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喷淋降尘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除施工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禁止夜间施工;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周围水体。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基料处理阶段产生的粉尘及发酵产生的恶臭。基料处理阶段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发酵时产生的恶臭先通过掺入微生物除臭剂及表面喷洒除臭,再经风机负压收集引入活性炭除臭装置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噪设备等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座,采取有效的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固废的回收、贮存及综合利用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粉尘等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至按要求设置的危废暂存库,签订处置合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安全处置。

(六)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管理要求

该项目建设需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部门要求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项目在取得环评批复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不得违法排污;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地表水淮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及修改单;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恶臭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恶臭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标准值。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区域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规定。

5.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执行新标准。

联系方式:电话:0554-2519369

联系地址:淮南市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大通区民主北路民政服务大厅二楼)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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