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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第13次会议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1-11-22 16:17   作者:法规与标准科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11月19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第13次会议。市局领导班子,各科室、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束学叁同志主持。根据会议议程,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孙罡同志领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分类管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要求与规定。《条例》的实施既有利于管理部门依照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又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可以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固定污染源管理新格局。

束学叁同志就市生态环境系统贯彻落实《条例》,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排污许可制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支撑。二是严格规范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要严格排污许可证审核与把关工作,依法落实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三是严控排放标准和管理要求。要持续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后检查纳入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公开执法和处罚信息,要加强审批和执法部门联动。四是提升《条例》宣传贯彻培训力度。要开展送《条例》进企业的重点宣传工作,开展《条例》宣贯培训,通过深入学习《条例》,增强法治观念,强化制度意识,将《条例》融入排污管理和执法实践,增强运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服务和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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