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固体废物)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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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第5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危险废物类、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下放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 的通知》(皖环发〔2015〕36号)。 |
取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取消该项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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