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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26 11:24   作者:经开区分局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环罚20201003

 

淮南市宝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MWH31Q

住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啤酒厂路     

企业法人尹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1216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总排口有水外排,现场进行了取样。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总磷浓度为13.9mg/L,超相关国家标准(8mg/L)0.7倍;PH值为9.85,超相关国家标准(6.5-9.5)0.04倍。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JC02-2019-13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的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03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2020318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环境违法行为处拾万元整(100000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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