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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2-26 10:37   作者:市环境监察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开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1998B1-1

沈宏民

地址淮南市八公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9月11日,安徽省环境监察局会同淮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对该公司信访案件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95月擅自新建了石料破碎车间和原料库,安装了破碎机、筛分机、除尘器等设备,均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将部分易产生扬尘的黄沙物料堆放于原料库外,覆盖不完全。

以上违法事实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企业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3、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1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贰万玖仟伍佰捌拾元整(2958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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