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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10 15:42   作者:市环境监察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环罚〔2020〕3号

淮南市辰逸砂场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0921414752

企业地址: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王庄村幸福新堤6+300距踢脚线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魏海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3月调查发现,你公司洛河洼堆砂场装卸点于2014年建设,2015年初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始投运至今,该装卸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至检查时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环罚告〔2020〕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万元(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户名: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缴款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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