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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环罚〔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11-25 15:22   作者:市环境监察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环罚〔2020〕5号

淮南市全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MA2UDLW18N(1-1)

法定代表人:王全好

地址:淮南市潘集镇小圩村

2020年10月9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的机制砂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煤矸石、鹅卵石等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金0.41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金1.45万元,合计罚款1.86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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