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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1-14 14:36   作者:市环境监察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环罚〔2021〕1号

 

淮南市飞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2355644W。

法定代表人:边飞虎。

地址: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淮凤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你公司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场发现以下问题:

1、2020年3月31日,皖ADU346检测过程持续冒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2、2020年3月31日,皖DJ7735检测过程持续冒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3、2020年3月31日,皖D75726检测过程持续冒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4、2020年3月31日,皖DN0271检测过程持续冒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5、2020年5月28日,皖D74582检测过程持续冒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6、2020年5月28日,皖D75519检测过程持续冒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7、2020年5月28日,皖DFP080检测过程持续冒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8、2020年5月28日,皖AZ0216检测过程持续冒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车辆检测报告单、车辆检测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

2、罚款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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