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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环罚〔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1-12 17:14   作者:市环境监察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环罚〔2021〕3号

潘集区谊洁帮贫再生资源回收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U8LLC02

法定代表人:陈宏莲

地址: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23日,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废旧塑料分拣和机械破碎作业,无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处以叁仟壹佰元(31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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