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淮(田)环罚〔2021〕5号
安徽坤红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R1EN22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合淮公路南侧
负责人:韩新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2日,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地面冲洗水及初期雨水经西南侧坑塘排入外侧沟渠,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淮南市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淮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JC02-2021-058)、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田)环罚告〔2021〕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贰仟肆佰圆整(52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