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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淮(谢)环罚〔2021〕9号

发布日期:2021-09-15 09:17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天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B1T45G(1-1)

地址:淮南高新区智造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沈宏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7月22日,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淮南市天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1年6月20日开始建设生产。你公司产品为自动售货机,年生产能力6000台。主要生产工艺为金属加工、喷塑、烘烤、组装,原材料为冷轧板、热固性粉末涂料。已建成4个喷塑箱,配套建设一套除尘器;2个烤箱建设1套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捌仟伍佰肆拾叁元整(18543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5日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淮(谢)环罚〔2021〕9号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淮南市天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送 达 地 点

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送 达 方 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签字

(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送达人

(两人签字)

 

送达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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