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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大)环罚〔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09-13 10:19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孙凡涛:

身份证号码:34012***********228813

地  址:大通区孔店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7月27日,大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的塑料加工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作坊未生产,但存在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处置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实施行政处罚:罚款玖仟壹佰(9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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