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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大)环罚〔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09-13 10:21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然诺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9134040***********QH72

法定代表人:许雪静

地  址:大通区孔店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7月29日,大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位于大通区孔店乡厂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场地建设有生产设备,未配套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是场地露天堆存有散装物料,覆盖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处叁万零柒佰伍拾(30750)元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壹万(10000)元罚款,合计处肆万零柒佰伍拾(40750)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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