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八)环罚〔2021〕4号
朱玉恒:
身份号码:3404061*******083615
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谢圩村张郢片11号
2021年8月19日,我局八公山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你借用淮南市通海君康洗煤厂厂房贮存煤矸石,在厂区露天装卸煤矸石时没有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现场粉尘弥散,地面粉尘堆积较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19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8日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八)环罚告〔202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我局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园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之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