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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环罚〔2021〕21号

发布日期:2021-10-13 16:01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通霸人立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3390N。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科路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8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内西北侧的1个约10平方米的车间内有1台熔铅炉,用于蓄电池塑壳的配件铅合金桩头的铸造加工试验所用,铸造试验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1)废铅渣(约20公斤)在车间地面与其它物料混合堆放,未贮存入危险废物库内。

以上违法行为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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