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淮(谢)环罚〔2021〕11号
淮南市天惠肉食品产销中心老马山畜禽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0025664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秀军
地址:淮南市李郢孜老马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8月26日、8月30日,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淮南市天惠肉食品产销中心老马山畜禽屠宰厂8月25日、8月27日COD日均值超标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8月1日-30日期间,你厂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及其附属设施共发生6次故障,分别为8月8日20:14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9日00:20,04:23,08:26,20:57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3日20:15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4日00:17,04:18,08:24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7日04:16,08:14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29日21:32进水样超时未抽取到水样。8月8日、9日是水泵损坏造成,8月23日、24日、27日、29日是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多项阀故障造成。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任意连续30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8日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淮(谢)环罚〔2021〕11号 |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淮南市天惠肉食品产销中心老马山畜禽屠宰厂 |
送 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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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签字 (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 (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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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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