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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淮(谢)环罚〔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10-11 16:4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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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闯

地址:淮南高新区智造园区祥瑞木业有限公司院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8月21日,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自2020年4月1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雨水进行监测,你公司2021年7月15日之前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废机油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不完整行为已改正;你公司已对雨水开展了自行监测,该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七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的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行为处以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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