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大)环罚〔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1-14 16:1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华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3636971K

法定代表人:陈…东

地  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聚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7日,大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聚集区厂区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反应釜生产车间未密闭,车间大门敞开,部分窗户未关闭,且有破损。4号、5号、14号反应釜正在生产,集气罩距离工作面较远,不能有效收集挥发性有机废气,其中14号反应釜集气罩故障,不能正常收集废气,厂房内有明显刺激性气味。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九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罚款陆万(6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大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3日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