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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环罚〔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2-06-29 10:0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9121T。

法定代表人:吴启洋。

地  址:淮南市开发区永兴路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2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执法人员沿企业厂区勘察至厂区西门时发现,你单位正在通过厂区内部排水管网将员工食堂等生活污水排放至厂区西门外西侧紧邻的永兴路上的一个窨井内(经向淮南经开区建设局核实证明该窨井通往市政污水管网)。执法人员联系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排水口进行取样监测。2022年3月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报告编号:JC02-2022-002)数据显示,2022年2月24日企业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81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限值500mg/L的2.62倍。

以上违法行为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水质监测报告》(报告编号:JC02-2022-002)以及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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