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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环罚〔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06-29 10:2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程隆礼:

身份证号码:340406******170011。

地  址:经开区渔民新村西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6日、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有的位于经开区渔民新村西侧场地内西南侧黄沙堆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所有的堆场现场堆放有黄沙约2000吨,仅对部分黄沙采取了覆盖措施,建立了部分围挡,但围挡高度低于堆放黄沙的高度。现场场地及路面有明显积尘。

以上违法行为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壹万叁仟肆佰元整(134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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