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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八)环罚〔2022〕6号

发布日期:2022-08-02 16:5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谢家集区顺庆昌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B2L27

法定代表人:孙庆

地址:92340400MA2PJH8A65

2022年6月23日,我局八公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你修理厂开展检查,经查:你厂注册地为谢家集区,因原场地过小,租赁八公山区马家洼的一处场地开展货车车厢制作业务。现场有喷漆作业,可见油漆桶、喷漆设备和喷漆形成的漆雾痕迹,未见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我局八公山区分局2022年6月23日和2022年6月29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八)环罚告〔202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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