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八)环罚〔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8-02 16:5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优豆坊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MA2U70TQ36

法定代表人:张文雨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创业园办公楼310

2022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环保督查交办信访件对你公司开展核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排放工业生产废水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9日、6月21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八)环罚告〔202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日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