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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八)环罚〔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08-02 16:57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佳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488177163

法定代表人:张超

地址:淮南市八公山区皖淮机械厂内

2022年6月16日,我局八公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加工过程产生废铁屑等工业固体废物,但未按照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6日、6月19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八)环罚告〔202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59000元(伍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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