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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大)环罚〔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08-08 09:2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薛…伟:

身份证号:340402…1411

地  址: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6月2日大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上级交办线索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点位位于九连路施工现场附近,现场有较大体量的砂石等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经核实,为你所有。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实施行政处罚:罚款壹万(1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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