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要求,请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和重点排污单位尽快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建的数据平台实现联网
为对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公开进行统一管理,重点排污单位需按照要求在“安徽省市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简称“省平台”)联网公开。
二、自行监测工作流程
(一)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提交审核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结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其中监测指标应涵盖废水、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噪声等,突出特征污染物。
企业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监测方案上传“省平台”。新增重点排污单位须在确定名单后1个月内,编制自行监测方案,上报 “省平台”,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定;新增排污许可单位须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编制自行监测方案,上报“全国平台”,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定。
(二) 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自行监测方案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应尽快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相关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需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相关要求备案保存,其中原始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
(三) 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的原始记录、监测结果报告等自行监测信息,按要求录入“省平台”,并在平台上至少保存1年。此项工作要求在方案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批监测数据的发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录入并公开:
1. 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开,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5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 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开;
3. 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开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 小时均值;
4. 每年1月底前公开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三、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
自行监测工作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任务,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故意延报监测信息结果、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影响企业环境信用、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其他事项
为加强工作交流,及时为企业解答自行监测工作方面的疑惑,请各企业环保负责人加入自行监测工作交流QQ群:757970454,相关问题可在群内交流讨论。
联系部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联系电话:2675893
2020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