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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执法,守护蓝天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公布4起涉气污染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07 09:1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为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推动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亮剑”执法行动,易产生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市执法支队通过无人机等新型设备发现并查处了一批涉气污染案件,现将其中4起代表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进一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以大气治理“新动力”,提升城市“新气质”,推动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实质性成效。

 

案例一:陈某某粉煤灰堆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一)案情简介

20231130日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陈某某粉煤灰堆场位于潘集区平圩镇,现场共堆放粉煤灰约10000余吨。北侧场地部分南侧场地堆放的粉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依法取证,对现场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改正。

(二)查处情况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之规定。

依据《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处罚数额,2024年1月23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当事人处4.08万元罚款。

 

案例二:王某景堆场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一)案情简介

20231231日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王某景堆场露天堆放大量煤矸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改正。

(二)查处情况

王某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之规定。

依据《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处罚数额,2024年1月29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案例三:河南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进行拆除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新庄孜电厂整体拆除工地开展了检查,河南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现场施工方,正在进行拆除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二)查处情况

河南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处罚数额,2024年4月30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案例四:淮南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原谢一矿东门工业广场场地内露天堆放大量裸土以及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3日,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原谢一矿东门工业广场场地开展了检查,淮南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场地内露天堆放大量裸土以及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二)查处情况

淮南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处罚数额,2024年5月16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继续对大气污染实行“零容忍”,全力以赴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以“敢于亮剑、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协同联动,健全长效机制,持续跟踪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确保查处的大气污染问题整改到位进一步提升大气治理管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提升城区生态环境空气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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