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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7 15:13   作者:袁雪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污许可核发与监管工作,规范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全流程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将《淮南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7

 

 

淮南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组成与工作职责的通知》(皖环函〔2017〕70号)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污许可核发与监管工作,规范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全流程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职责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1、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复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完成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复核等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包括全国排污许可核发系统中申请表的受理、基本信息审核及分办、组织会审、会签信息汇总、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3、负责对各县(区)分局承担的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对各县(区)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抽查。

(二)大气环境科

1、负责重点管理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大气污染污染排放信息审核,明确大气环境管理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对各县(区)分局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三)水生态环境科

1、负责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水污染排放信息审核,明确水环境管理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对各县(区)分局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1、负责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固体废物、噪声及涉及重金属排放信息审核,明确固废、噪声环境管理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对各县(区)分局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五)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1、负责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申请表中自行监测要求以及自行监测方案审核,明确自行监测环境管理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对各县(区)分局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六)信息中心

1、负责重点管理单位污染物自动监设施管理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局域网的运行维护,保证环保专网稳定和安全运行,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负责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负责对各县(区)执法大队、毛集环境监察大队相关职责的指导工作。

(八)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监管范围内排污单位摸底调查工作。

2、负责在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承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简化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工作。

3、负责监管范围内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并负责配合市局做好现场核查工作,重点对排污许可申请表中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及废水排放口信息、噪声信息进行核查。

4、负责对监管范围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开展证后督查及动态改正工作;主要包括持证和按证排污情况,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完成情况的检查等,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二、核发流程

(一)申报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中完成注册后,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重点管理企业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管理企业还需将纸质版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法人承诺书原件(需法人签字盖章)、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原件(需法人签字盖章)、环评批复复印件、自行监测方案等附件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简化管理企业核发流程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自行确定。

(二)按照核发权限,重点管理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简化管理企业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受理,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电子及纸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登陆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查看企业申报信息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受理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申请表管理等级以及相应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应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及归档工作。

重点管理企业申请表:

1、各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初审,并提供纸质版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初审内容包括:初步判定项目是否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是否有淘汰或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是否有环评审批手续;审查项目实际产能与环评相符性及排污口设置规范化等。

2、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企业基本信息(区域信息、产品产能、原辅材料、产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等)进行复核。基本信息复核完成后,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组织会签科室进行会审,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完成制证及发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国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是“十四五”期间最主要的环境监管手段,各经办部门和各县(区)分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专人,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排污许可制工作。

(二)把握时间要求。

除现场核查外,各环节工作均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0.248.253/permit/login.jsp)上完成审核。

重点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核发工作(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时间、退回企业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三)引入第三方服务

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填报工作,核发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支持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技术审查,相关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证后监管

各级核发部门每月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名单移交至执法部门,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分布情况制定管理计划,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督促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持证排污。重点核查企业按证排污情况,包括证书副本与现场实际相符性,执行报告的内容与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等,并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

推行按证执法。执法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依法依规公开检查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参与监督。

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一年内,执法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发现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并督促其改正;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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