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关于淮南市华顺建材厂年处置五万吨废铝塑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4-01-24 09:21   作者: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来源: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淮南市华顺建材厂年处置五万吨废铝塑纸技改项目》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年处置五万吨废铝塑纸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淮南华顺建材厂

环评单位: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241月24

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一、项目概况

淮南市华顺建材厂拟投资3000万元,在现有厂区和预留空地建设年处置五万吨废铝塑纸技改项目。本次技术改造一期拆除现有车间内2条污泥陶粒生产线,一期对厂区现有车间进行标准化厂房施工,二期新建标准化厂房,技改完成后安装年处置铝塑纸五万吨的生产线,利用生产过程中自身产生的不凝气做燃料,循环利用。技改项目完成后保留1条污泥陶粒生产线、1条煤矸石陶粒生产线,新建年处置铝塑纸五万吨生产线,形成污泥陶粒生产能力10万m3/a,煤矸石陶粒生产能力20万m3/a,铝塑油(塑料油)生产能力22500t/a,铝箔生产能力12500t/a,同步配套建设环保设备,该项目由淮南市谢家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备案(项目代码:2312-340404-07-02-982909)。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不新增工艺废水。新增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不对外排放。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技改后一期新增的燃料燃烧废气、储罐呼吸气经废气管道收集后通过新建的1套“直燃式焚烧炉TO炉+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和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二期新增的燃料燃烧废气、储罐呼吸气经废气管道收集后通过新建的1套“直燃式焚烧炉TO炉+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和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废橡胶废塑料裂解油化成套生产装备》(GBT32662-2016)表1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保留的1条煤矸石陶粒生产线和污泥陶粒生产线废气汇总后依托现有“水膜除尘+双碱法湿式脱硫塔+布袋除尘器+SNCR脱硝工艺”废气处理措施和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产煤矸石陶粒配套的破碎筛分生产线废气依托现有“1套集尘罩+1套布袋除尘器”措施和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项目各噪声设备车间布局;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础、选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增加隔声量,减少噪声污染;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达标。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固废的回收、处理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废包括除尘器收集粉尘、不合格陶粒、污泥暂存一般固废暂存库,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收集后出售给相关企业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油桶、废油渣等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定期清运。

(五)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环境管理要求

项目应严格控制原料废铝塑纸收购来源,做好原料废铝塑纸来源及使用的台账记录,不得使用含氯、苯、硫等产生二噁英类及恶臭的原材料。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或者启动生产设施之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地表水淮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本项目无废水排放,不涉及污水排放标准。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运营期DA005和DA006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废橡胶废塑料裂解油化成套生产装备》(GBT32662-2016)表1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DA001和DA003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排放限值要求。

DA005和DA006有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声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其中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固废处置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五、其他要求

(一)本审批意见仅是我局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批复意见,项目涉及的规划、应急、建设、土地等其他事项遵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后,方可进行生产。

(二)若发现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可撤销许可决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三)你公司应按规定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请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唐山镇生态环境保护(河长制)工作站做好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环保监管工作。


联系方式:电话:0554-5677150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人民政府院内前五楼(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