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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淮南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4-02-02 12:15   作者:行政审批服务科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S63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淮南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书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S63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淮南段工程建设单位:淮南交控怀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日
    一、项目概况
    省发改委以皖发改基础[2023]551号文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项目属于《淮南市“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高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安徽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2020-2035年)》和《安徽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2019-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本项目线路起点位于潘集与怀远交界处东王村,接规划怀远至凤台高速公路蚌埠段,整体向西布设,经潘集区夹沟镇南、古沟回族乡南、架河镇北、芦集镇南、凤台县凤凰镇北、桂集镇南,止于凤台县桂集镇勇敢村,接G0321德上高速,路线全长37.067km。项目按照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km/h,路基宽度27m,沥青混凝土路面;主线设置跨越河、沟、道路等桥梁25座,设互通立交5座,其中枢纽型互通立交2处,服务型互通3处;服务区1处,匝道收费站3处,交警营房1处、路政营房1处。总投资63.19亿元,施工工期36个月。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生态影响。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明确施工界线,确保在合理征地范围内施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优化土石方平衡,合理利用项目取土,取土场完毕后,可原地类恢复或者结合周边灌溉水系,整治恢复为鱼塘或灌溉水塘。泥河和凤凰湖路段合理安排工期,枯水期施工。施工场地、取(弃)土场、临时堆土场等大型临时工程选址应按照《报告书》相关要求布设,施工便道尽量利用既有道路,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覆土、复垦,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进一步优化桥梁施工工艺,尽量选择在枯水期施工;施工期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不经处理随意排放。
    袁庄互通收费站(含路政营房、交警营房)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潘集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至泥河引河;其余收费站及服务区等设施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用于冲厕、绿化浇洒和道路清扫,不外排。
    (三)加强大气环境防护。落实《报告书》关于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大临工程环保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产污环节管理,实现工地封闭围档、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服务区加油站油气经油气回收系统处理后须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限值要求。服务设施食堂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及施工场地的高噪声、高振动施工机械尽量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布设并采取移动式声屏障措施,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采用声屏障和通风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并预留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建立群众意见定期回访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噪声定期监测制度,对群众反映区段及时进行补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环保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项目运行噪声影响,确保达到本项目预测的环境保护目标值。
    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在进行乡镇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报告书》中提出的路线两侧噪声规划控制建议,避免布设新的声环境保护目标。
    (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和处置。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施工期及营运期有关固体废物的各项处置措施。建筑垃圾应尽量综合利用。沿线设施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严禁随意丢弃。服务区维修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优化桥梁设计方案,对跨越泥河、凤凰湖的桥梁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应急事故池等措施。采取桥梁护栏防撞设计、桥梁两端设置警示标牌、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联系方式:传真:0554-2675573 电话:0554-2675447
    联系地址:淮南市朝阳中路42号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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