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潘三煤矿开展西三采区西边界外疑似陷落柱探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潘三煤矿开展西三采区西边界外疑似陷落柱探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潘三煤矿开展西三采区西边界外疑似陷落柱探查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
环评单位:安徽恒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9日
项目概况:潘三煤矿开展西三采区西边界外疑似陷落柱探查工程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境内,项目临时占地面积约17020m2,本项目为查明西三采区西边界外1~4#疑似陷落柱的性质,评价其对13-1煤层及其它各煤层开采的安全威胁影响程度、含(导)水性,为矿井安全开采提供保障。本项目在三维地震圈定的4个疑似陷落柱中心部位对应地面施工4口地面探查钻井,平均每孔孔深约1300m,查清煤岩层组合特征以及水文地质特征等。并根据钻探资料,若判定该地震波反射异常体为陷落柱,则探明其发育高度以及顶、底界深度及其水文地质等特征。待勘查结束后进行现场清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工程投资1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8万元,计划工期24个月。
本项目已由淮南市潘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编码:2403-340406-04-01-363193,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工艺、规模和选址等。若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方案,结合本项目的施工特点,现场封闭管理百分之百施工现场硬质围挡应连续设置,一般路段的工地不低于1.8m,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在建工程外立面应用安全网实现全封闭围护;渣土物料蓬盖百分之百施工现场内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篷盖;洒水清扫保洁百分之百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二次洒水降尘,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确保无浮土扬尘。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要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的临设、围挡、垃圾等必须及时清理完毕,清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物料密闭运输百分之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渣土应采取密闭搬运、存储或采用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措施。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车辆清洗百分之百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自动车辆冲洗装置和沉淀池,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民居化粪池清掏后用作农田施肥;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钻井废水经泥浆池后回用于钻井,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各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加强设备及人员操作管理,同时在井场面向敏感点一侧布置隔声屏等措施防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四)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废钻井泥浆暂存于废浆池,投加泥浆固化剂固化集中收集后外运处置;钻井岩屑暂存于砂池中,投加泥浆固化剂固化集中收集后外运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项目井场距离较近,且井场之间有道路相连接,仅设置1处6m2的危废暂存间,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和废含油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井场设置生活垃圾桶,生活垃圾依托附近居民区垃圾桶和井场垃圾桶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环评文件相关内容,对钻机房井口区域、柴油储罐区、柴油机房、废浆池、沉淀池、干化池、危废库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严格防控使用柴油机器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风险,除井口区域以外的钻机房其他区域、原料库房、车辆冲洗平台等区域进行一般防渗。严格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等分区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放在专门的表土堆放区,表土堆放区应设置截、排水沟、苫盖等措施;车辆不得随意在施工区范围行驶,其他作业控制在场地范围内进行,不占用本项目临时用地外的其他区域;施工结束后按照复垦方案对临时占地进行复垦,剥离的表土回填,恢复原有生态环境功能。项目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联系方式:传真:0554-4978180电话:0554-4978180
联系地址:淮南市潘集区政务新区原政务中心三楼(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