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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涧湖东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6-02-24 17:58   作者:行政审批服务科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十涧湖东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十涧湖东路改扩建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评单位:安徽禾美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26年2月24日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谢家集区。本工程对现有道路十涧湖东路进行改扩建,道路起点位于谢家集区望峰岗镇的G328(十涧湖西路)与S334省道(洞山西路)交叉口处(桩号K0+033.938),沿老路向东延伸,道路终点位于田家庵区大化西侧加油站处(桩号K6+673.092),全线长度约6.673公里,一般路段路基宽度30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31米(桩号K5+630—K6+673),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0.4399公顷(合约306.5985亩),设计时速60km/h,双向4车道。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新增永久占地98200平方米,临时占地27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4493.4万元,环保投资418.4万元。项目已取得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代码:2402-340400-04-01-87411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工艺、规模和选址等。若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重点落实好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1.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车辆、机械设备冲洗废水采用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再次机械冲洗,不外排;施工期人员租赁周边房屋,不设置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排入当地市政污水管网。施工期做好沿线地表水体的保护,项目建设不得破坏周边水系的灌溉、排涝等功能。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期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拆除工程必须采取湿法作业;施工场地内设置施工围挡、洒水抑尘、现场车辆出入口内设冲洗台等减少扬尘污染的环保措施;十涧湖湿地公园内禁止露天拌合灰土,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湿地公园内材料堆场铺设防渗布+钢板,防止扬尘污染。运营期加强道路维护管理、定期清理路面。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按规范操作,采用低噪设备,临敏感点侧设置移动声屏障,合理选择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运营期对预测噪声超标路段及环境敏感点采取安装通风隔声窗措施进行处理,运营期应保证环境敏感点处室内噪声满足《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中的相关规定。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开挖土石方中表土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用于周边耕地复垦,其余部分作为建筑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沉淀池沉渣干化后用于路基回填,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产生隔油池的油泥、油污、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10m2)中,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运营期道路的日常清洁工作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进行。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用地边界线进行,加强施工期的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期,合理使用临时占地,做好水土保持、动植物保护、施工场地植被恢复等工作,及时复耕。运营期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和养护,合理安排使用土地,降低生态破坏程度,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完成绿化工程建设。
    6.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应急措施及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公路运营单位应在事故多发路段增设防撞护栏、视线诱导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规范交通标志标线;严格管控危险品运输;加强道路动态监控,恶劣天气时限速或临时封闭路段,重点时段加密巡查;完善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联动相关部门,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联系方式:电话:0554-2671872
    联系地址:淮南市高新区泰康街200号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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