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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中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车用电池复合材料前置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6-03-26 16:11   作者:行政审批服务科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中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车用电池复合材料前置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书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车用电池复合材料前置料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中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皖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26年3月26日
    一、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位于潘集区平圩镇煤化工园区规划一路与纬四路交口东南角的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中试基地(科技孵化平台)项目2#第四层,占地面积1240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购置用于车用电池复合材料前置料研发及中试项目的相关设备环保设备及货物存储使用的货架,建设车用电池复合材料前置料项目,项目建成后具备300吨/年车用电池复合材料前置料(mppo合金树脂)中试能力。该项目已经取得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506-340464-04-01-59708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工艺、规模和选址等。若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的建设而降低,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重点落实好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拆包废气、混粉装袋废气、预混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聚合废气、设备清洁废气和危废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预混废气一同进入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强化厂区无组织废气的防治工作,尽可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在的中试基地实施雨污分流,中试基地内已设一座750m3的初期雨水池,收集中试基地内初期雨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收集后经中试基地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内部合理布局,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通过厂房隔声、减振等方法再经过距离衰减,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是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废树脂、中试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抹布、生活垃圾。其中一般固废主要是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占地面积20m2),外售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树脂、中试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抹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10m2),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通过采取选择质量可靠、密封性好的设备,采用耐腐蚀、耐压管道、母液储存及构筑物做好防渗处理等相应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避免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6.严格落实风险防治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演练。生产车间内原料库在液态原料包装桶下设置托盘,密炼区重点防渗,危废集中放置于托盘上防止渗漏。项目事故应急池依托中试基地现有事故应急池(容积为1200m3),依据“单元→厂区→园区”建立三级防控体系等,杜绝事故性废水排入外环境。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
    7.以项目厂界为起点外延100m范围设为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设施或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8.项目未落实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总量承诺前,不得投产。
    联系方式:电话:0554-2671872
    联系地址:淮南市高新区泰康街200号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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