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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通尔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GRS汽车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6-04-13 15:19   作者: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来源:谢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通尔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GRS汽车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安徽通尔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GRS汽车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通尔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茂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26413

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一、项目概况

安徽通尔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32000万元,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五路东侧,102省道北侧建设GRS汽车塑料颗粒生产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9108.56㎡,购置湿法破碎机、造粒机、切粒机、分选机等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环保等公用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30000吨清洗破碎颗粒,10000吨再生塑料颗粒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由淮南市谢家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项目代码:2509-340404-04-01-557022)。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清水洗料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水回用工业洗涤用水标准回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每月更换一次,喷淋废水循环利用,每个月排放一次,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经谢家集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进入淮南首创八公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报告表》中大气污染防治方案,项目造粒产生的废气由密闭集气室设负压收集+集气罩+气旋喷淋塔+干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由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项目各噪声设备车间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布设;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础、选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达标。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固废的回收、处理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清洗沉渣、分拣废料、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成品打包废包装材料废过滤网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定期出售给相关厂家资源化再利用废活性炭过滤棉废干燥棉、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定期清污泥定期委托外运处置

(五)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应急措施及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三、环境管理要求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或者启动生产设施之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废气排放

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中限值要求;

运营期有组织:本项目造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参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 1 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厂界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 4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噪声排放

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限值要求

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固废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五、其他要求

(一)本审批意见仅是我局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批复意见,项目涉及的规划、应急、建设、土地等其他事项遵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后,方可进行生产。

(二)若发现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可撤销许可决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三)你公司应按规定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请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安徽淮南谢家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环保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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