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回安徽新众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能源锂电池材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安徽新众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关于〈安徽新众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能源锂电池材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要求你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前向我局提交《报告书》报批本。逾期未报送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进行处理。因你公司未按时上报,现对《安徽新众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能源锂电池材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退回。
2026年3月5日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退回安徽新众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能源锂电池材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