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8-30 17:24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兴凌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P14FT2J,法定代表人凌海,地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上窑村38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长江警示片反映问题,我局于202361日对你单位位于大通区上窑工业聚集区厂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洗砂设备已经拆除并清运,但现场仍有散状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兴凌商贸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凌海的身份;

2.20236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有散状物料露天堆放的情况;

3.20236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单位洗砂设备已拆除并清运,但现场仍有散状物料露天堆放的情况;

4.20236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洗砂设备建成时间,作业情况以及现场露天堆放散装物料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8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29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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