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9-04 15:22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元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8PPGK60H,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原第四建材厂9号。

单位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72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3年二季度环评文件复核情况的函》通报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在你单位建设项目北侧约250米处,存在解放村居民点,该居民点未被列为环境保护目标,你单位环评文件存在遗漏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人胡馨元的身份;

2.20237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遗漏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以及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的情况;

3.20237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遗漏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解放村的调查情况;

4.202372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被遗漏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解放村的情况;

5.20238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遗漏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解放村的调查情况;

6.《关于淮南市元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节选,证明解放村未被列入环境保护目标;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8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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