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3〕13号
安徽赛璐特亚克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PXGX3J,法定代表人向莉,地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集聚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2023年4月14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出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危险废物进出库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赛璐特亚克力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向莉、被委托人郑刚的身份;
2.2023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提出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具体要求;
3.2023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未提供环境管理台账的情况;
4. 2023年6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情况以及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5.2023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6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