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3〕14号
安徽尚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8NFJKR4F,法定代表人胡昆兵,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工业新区三期标准化4号厂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省长信箱转办信访件,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熔融挤出生产线存在:1-4号线前端废气收集口密闭不严,其中1号线和4号线集气罩处于脱落状态,1号线废气收集管线有破损。进一步调查发现,1号线集气罩于2023年7月3日维修设备时碰撞脱落,至检查时未安装,期间存在生产行为;4号线正在升级改造,升级期间拆除了集气罩,未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尚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胡昆兵、厂长廖代清的身份;
2. 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勘察图各1份,证明该单位熔融挤出生产线1-4号线前端废气收集口密闭不严,其中1号线和4号线集气罩处于拆除状态,1号线废气收集管线有破损;
3. 2023年7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单位熔融挤出生产线1-4号线前端废气收集口密闭不严,其中1号线和4号线集气罩处于拆除状态,1号线废气收集管线有破损;
4.2023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1号线集气罩于2023年7月3日维修设备时碰撞脱落,至检查时未安装,期间存在生产行为;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48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