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11-22 11:28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飞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2355644W,法定代表人陈多义,地址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淮凤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11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执法人员调阅“新国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监控数据,417日你公司在对车牌号皖DHK912柴油车开展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的黑烟,你公司对该车辆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不符合《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证明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陈多义、米景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31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检验过程中DHK912柴油车排放出现目视可见的黑烟,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3. 2023417日监控视频证据1段、2023116日现场照片证据2证明你公司在检验过程中DHK912柴油车排放出现目视可见的黑烟的情况;

4.20231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检验过程中DHK912柴油车排放出现目视可见的黑烟,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5.2023417DHK912柴油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对DHK912柴油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6.2023417DHK912柴油车检测收款收据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车辆检测实际收款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1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13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于2023819日召回DHK912柴油车复检合格,违法行为已经改正,我局要求你单位在车辆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裁经集体讨论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320元);

2.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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