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3〕15号
淮南远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0KFB12,法定代表人王庆珍,地址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电厂路2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转办信访件,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18日、21日对你单位及涉案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与淮南洛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023年7月-9月灰渣处置服务合同》,在灰渣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你单位擅自将约1.26万吨灰渣倾倒在大通区九龙岗镇淮南天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约300米一废弃采石坑塘内,未采取任何污染物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和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淮南远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珍、被委托人陈国银的身份和涉案人员郑杰、郑士伍的关系和身份;
证据2. 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大通区九龙岗镇淮南天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约300米一废弃采石坑塘倾倒固体废物和未采取污染物防治措施的情况;
证据3. 2023年8月16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该倾倒地点内倾倒固体废物以及未采取污染物防治措施的情况;
证据4. 2023年8月16日、8月18日、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了倾倒地点为大通区九龙岗镇淮南天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约300米一废弃采石坑塘,倾倒点现使用者为郑杰,倾倒实施者为郑士伍,倾倒单位为淮南远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倾倒固体废物为淮南洛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灰渣和未采取防污染物防治措施的情况;
证据5.《大唐安徽发电有限公司淮南洛河发电分公司2023年7月-9月灰渣处置服务询价采购项目应答文件》1份、《大唐安徽发电有限公司淮南洛河发电分公司2023年7月-9月灰渣处置服务合同》1份、《洛能公司2023年7月份灰渣统计表》1份、与淮南市钱勇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1份、《收据》1份、《关于淮南洛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灰渣处置费用的情况报告》1份,证明了淮南远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淮南洛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锅炉灰渣处置关系、7月灰渣产生情况和处置费用、以及倾倒灰渣量、非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6.《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置委托协议》2份、《运输合同》2份、《收据》2份,证明了淮南远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众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蚌埠市利天墙材有限公司处置倾倒灰渣处置费用的情况;
证据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8.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仪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7日向我局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适用中6%,一年内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1次5%,裁量起点33.3%,综合裁量系数为40.626%,最高罚款额30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一仟捌佰柒拾捌(121878)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伍仟陆佰(75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