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皖淮南环(潘)催〔2023〕1号
万**:
性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地址)****
你承租的位于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秦万村塌陷区堆场露天堆放煤矸石、粉煤灰固体废物,且场地建设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潘)罚〔2022〕14号),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你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截至目前未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贰拾肆万肆仟元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者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缴款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同举 电话:18055409880
地址:淮南市朝阳中路42号 邮政编码:232001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