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查(扣)〔2023〕1号
淮南市浦菲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43895117L,法定代表人乔琼,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安镇现代工业园。
2023年12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7日我市决定升级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该公司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措施为:涉及VOCs工段停产。12月30日大队进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巡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压盖机进行检查时(涉及VOCs产生的工段),发现机体留存较高温度,存在在应急响应期间生产迹象。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称因为订单原因,两台压盖机于12月29日晚上进行了生产,未落实应急响应的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浦菲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乔琼的身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南市浦菲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孟献平的身份;
3. 2023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未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VOCs工段停产和查封涉及VOCs产生工段配电箱的情况;
4. 2023年12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发现机体留存较高温度,存在在应急响应期间生产迹象和现场查封涉及VOCs产生工段配电箱的情况;
5.2023年12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12月29日晚两台压盖机(涉及VOCs产生的工段)进行了生产,未落实应急响应的停产措施、查封压盖机工段配电箱和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根据环保部部长信箱“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法律条款问题”的答复(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你公司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压盖机工段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存放于压盖机工段,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