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查(扣)〔2023〕3号
淮南炫达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40189A,法定代表人蒋宁,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集聚区。
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7日我市决定升级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你单位应当启动II级应急响应,措施为:加热、挤出涉VOC工序停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4条加热、挤出涉VOC工序正在生产,现场调取了你单位“产品流程单”显示你单位12月28日、12月29日均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炫达密胺制品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蒋宁的身份;
2. 2023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12月28日-29日你单位未启动II级应急响应,未停止加热、挤出涉VOC工序生产和执法人员现场查封该工序生产线液压成型机配电柜的情况;
3. 2023年12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加热、挤出涉VOC工序正在生产和现场查封该工序生产线液压成型机配电柜的情况;
4.2023年1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12月28日-29日加热、挤出涉VOC工序生产的情况、查封该工序生产线液压成型机配电柜和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的情况;
5.《产品流程单》证明你单位12月28日、12月29日产品生产的情况。
6.《淮南市2023年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清单》证明你单位应落实的减排措施。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市于12月27日启动II级应急响应,你单位被纳入应急减排措施管理清单,但未按要求落实停产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加热、挤出涉VOC工序生产线液压成型机配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存放于加热、挤出涉VOC工序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清单
被查封(扣押)人名称或姓名:淮南炫达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液压成型机配电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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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