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皖淮南(谢)环查(扣)〔2023〕2号
淮南市昌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F9D55G,法定代表人黄泽安,地址淮南高新区制造园区内。
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8日晚,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管控夜查,现场夜查时,发现你公司2条混凝土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和运输。2023年12月29日谢家集对夜查情况进行核实,依照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清单,你公司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两条HZS270混凝土生产线停产,车辆运输停运,你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部分重点工程建设的复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黄泽安、徐磊身份信息的事实;
2. 2023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2条HZS270混凝土生产线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的情况;
3. 2023年12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2条HZS270混凝土生产线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的情况;
4.2023年1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2条HZS270混凝土生产线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的情况;
5.2023年12月27日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2023年第4期),证明了2023年12月28日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的事实。
6.《淮南市2023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为2条HZS270混凝土生产线停产,车辆停运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赵志佳、信明园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条混凝土生产线的控制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8天(从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查封的2条混凝土生产线的控制台位于你公司搅拌楼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清单
被查封(扣押)人名称或姓名:淮南市昌丰建材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混凝土生产线控制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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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昌丰建材有限公司搅拌楼 |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