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2-23 16:17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东正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NB7PX0,法定代表人岳文金,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谢李路原李一矿供应站。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12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2月28日,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陪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条隧道窑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另一条隧道窑生产线停产,破碎筛分车间未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的隧道窑生产线的烘干窑连接排潮风道处有可见烟气逸出,烘干窑连接烟气处理设施的传输管道存在1处明显的破损,破损面积约30cm2,有气体从管道处破损处漏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岳文金、李奎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3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隧道窑生产线的烘干窑连接排潮风道处有可见烟气逸出,传输管道存在1处明显破损的事实;

3.2023年12月28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你公司隧道窑生产线的烘干窑连接排潮风道有可见烟气逸出,传输管道存在1处明显破损的事实;

4.2023年1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隧道窑生产线的烘干窑连接排潮风道有可见烟气逸出,传输管道存在1处明显破损的事实;

5.2023年12月28日《平面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了你公司隧道窑生产线的烘干窑连接排潮风道处有可见烟气逸出位置,传输管道1处明显破损位置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志佳、信明园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处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中的表14 通用裁量表中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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