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2-23 16:10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金百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MA8N15WM54,法定代表人周素菊,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智造园经三路1号。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2月18日,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口(DA001)进行执法监测,现场监测时你公司锅炉正在使用,监测项目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以及二氧化硫。《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JC02-2023-031)结果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三次检测的平均值分别为47.57mg/m3347.67mg/m3,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3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的标准。2024年1月8日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2023年12月8日委托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的下半年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F120801)结果显示,锅炉废气排口(DA001)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为72.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67mg/m3,也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标准限值。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周素菊、唐德智)份,证明了安徽金百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周素菊、唐德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3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公司生物质锅炉排口(DA001)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进行取样监测的事实;

3.2023年12月18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公司生物质锅炉排口(DA001)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进行取样监测的事实;

4.《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JC02-2023-031)复印件1份,证明了2023年12月18日对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三次检测的平均值分别为47.57mg/m3347.67mg/m3的事实;

5.2023年12月18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公司锅炉废气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3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的事实;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120801)1份,证明了2023年12月8日公司委托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结果锅炉废气排口(DA001)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72.0mg/m3467mg/m3的事实。

7.2024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公司生物质锅炉排口(DA001)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进行取样监测,且结果显示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均超标的事实;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陈家伟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处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中的表14通用裁量表中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拾万元¥ 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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