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3-25 09:53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18409111,法定代表人贾立民,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公路旁(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1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站为你公司所有,用于处理工业集聚区内企业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检查时该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有污水排出。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站高效絮凝沉淀池损坏停用、污泥压滤机停用,上述设施为该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的必要工序。你公司存在部分废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污水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安徽华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贾立民、施大胜等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1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污水的情况;

3.202412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存在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污水的情况;

4.2023125日、21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存在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污水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31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进行裁经集体讨论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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