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4-24 16:04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诺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2UCM2R7E,法定代表人马梁,地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聚集区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大通区上窑镇洛河电厂三角湾渣场内西南侧,倾倒有较大体量电厂锅炉干渣,占地约500平方米。你单位在运输、卸料和平整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诺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马梁、生产厂长梅涛的身份;

2.2024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向上窑镇洛河电厂三角湾渣场内西南侧倾倒有较大体量锅炉干渣,现场无防扬散措施的情况;

3. 20242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向上窑镇洛河电厂三角湾渣场内西南侧倾倒有较大体量锅炉干渣以及锅炉干渣来源情况;

4.2024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向上窑镇洛河电厂三角湾渣场内西南侧倾倒电厂锅炉干渣的具体实施情况;

5.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炉渣属于工业固体废物,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4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取值1/3,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裁量因子取中6%),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壹仟玖佰玖拾玖圆(小写:¥11199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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