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4-23 16:05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朱纪胜:

性别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83********,现住址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庄西区3栋2单元604号。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市大气办交办H24031219巡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在谢家集区樱桃园社区北侧有一处堆场,露天堆放大量煤矸石,多处煤矸石堆未完全覆盖,未覆盖面积大于1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4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在谢家集区樱桃园社区北侧有一处堆场,煤矸石堆未覆盖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情况;

证据3. 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份,证明了你在谢家集区樱桃园社区北侧有一处堆场,煤矸石堆未覆盖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情况;

证据4. 2024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在谢家集区樱桃园社区北侧有一处堆场,2024年3月12日开始堆放煤矸石,煤矸石堆未覆盖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情况;

证据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的处罚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中的表14通用裁量表中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元¥ 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